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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说明地役权的特点。
  •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在自己土地上一般不存在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不仅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土地所有人之间,只要有必要,在土地的使用人之间以及土地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也都可以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所谓便宜,系指方便利用的利益,此种利益不限于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的利益。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若无需役地,便不能产生地役权。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另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能以地役权单独设定抵押权。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必须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各共有人共同享有或共同负担。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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