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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维护统治者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需要,是“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
- 犯罪与刑事责任均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在人类社会初期,阶级社会产生以前,不存在犯罪和刑事责任,当时普遍存在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等现象,那仅仅是氏族之间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内部团结,以“私力”对抗和遏止侵害行为的必要手段,不具有现代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意义。当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之后,社会分裂为利益上相互对立的阶级与集团,各阶级和集团为取得各自的生存条件,彼此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与斗争,为使双方不在这种冲突与斗争中同归于尽,社会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和集团,利用自己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占据的优势,建立起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以缓和这种冲突和斗争,并运用国家机器,把这种冲突与斗争纳入有利于阶级统治所需要的秩序范围。然而,这种以国家权力维护的秩序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坚固了各阶级、阶层在社会生活中以及整个社会中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在被统治阶级中,以及统治阶级不同阶层、集团中,基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产生各种蔑视、反抗、破坏这种秩序的行为就不可避免。面对这种公然蔑视、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统治者基于报复和遏止这种行为,维护其根本利益的需要,就借助国家权利,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以示对其严厉的谴责和否定。所以,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本动因即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也不是什么抽象的道义和社会利益,而是统治者为保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需要。什么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即责任方式和范围,都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需要和他们对刑事责任的理解为转移的。这正是人类历史上各阶级以及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呈现出千姿百态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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