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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向乙销售公司发函表示:A.型号电动自行车,每部1800元,如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回函:“我公司同意贵厂价格,订购A.型号电动自行车50部,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必须是进口的。5天后,乙收到甲发来的50部电动自行车,但这批车电池是国产的。乙的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 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本案中,乙的回函对甲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因此,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当事人的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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