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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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