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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开办了一家私人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将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能还款的,该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来,因资金链条紧张,甲又将该宝马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在债务到期后无力还款,乙丙银行主张对宝马车行使抵押权。最后,该车拍卖所得70万元。乙丙银行就该抵押财产,其债权在多大范围内能够获得清偿?
  • 丙银行的债权50万元能够全部获得清偿,乙银行仅能获得20万元。虽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设立,但是却没有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丙银行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乙银行优先受偿。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丙银行债权全部受偿后,乙银行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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