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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本案中在无确定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作怎样的推定?保险公司应向谁理赔?
  • 本案中无法确定杨陆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所以本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保险金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保险公司须向杨某父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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