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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7年7月2日,丁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小区其中一套物业。据丁某所知,A房地产公司与B物业服务公司已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年,约定B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甲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为1.80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丁某入住后,认为物业费太高,且自己并未同意接受B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故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08年9月,物业服务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此同时,甲小区的业主大会召开,多数业主均认为B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过高,业主大会达成决议,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服务公司。B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为什么?
  • 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依照该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另聘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尽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二年时间尚未到期,一旦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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