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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监护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时,监护关系即行终止,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正式宣布。这主要指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自然终止也应包括被监护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等。因撤销而终止,又叫监护的解除。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宣告撤销监护人,监护关系即行终止。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痊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健康恢复状况,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撤销监护的裁决。另一种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从而终止监护关系。不过,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要为其确定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也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外国的规定来看,监护终止的后果主要是财产清算,即确定双方应予清结的账目以及监护人应移交或交还财产的范围。监护人为义务人,被监护人为权利人。如监护人无意思能力,清算应由其代理人为之;如监护人已死亡,则应由其继承人为之。在多数国家中,清算账目须交监护官署审查,有的须经监护监督人认可。清算之后,如被监护人的财产有剩余,自然发生剩余财产的交还问题;监护关系绝对终止时,如被监护人已具完全的行为能力,自应交还本人;如被监护人尚未成年,应交给其亲权人(包括养父母)管理;如被监护人死亡,则应交给其继承人;监护关系相对终止时,应移交给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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