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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政府审计机关有哪些处理权。
  •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审计机关发现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取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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