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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一民企因工会主席执意坚持对企业行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将其以党支部的名义免职,并以工作需要为名强行将其调到物资科任副职。请以工会法为据,分析企业的做法为何违法,应如何纠正。
  • 首先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本案中,企业对工会主席依法履职不仅不予协助,还将其在任职期间不经法定程序非法免职、强行调离,显然是打击报复的违法行径。
    其次,本案应该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纠正。即“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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