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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一外资企业召开员工大会,突然宣布了解除与几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此事工会及当事人会前一点不知道。工会主席当即代表工会指出,企业此举有违法律法规,应该收回重新处理。一位副总经理立刻反驳称:我们是外商企业,开掉几个员工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企业的回复是否合法,为什么?
  • 工会法第六条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并没有限定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显然工会主席的态度是合法正义的,企业领导的言行是无知违法的。应该在工会的参与下重新研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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