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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
  • 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结迟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即最迟于8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第6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期限都低于民事诉讼(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而且批准延长审限的权力不在本院院长,而在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与行政管理相关,如果审限太长,将使行政机关陷于诉讼,影响行政管理效率,从而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不能审结本案,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非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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