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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何某,男,25岁,系聋哑人,某福利厂职工。到邻居家串门,顺手窃取邻居家放在写字台上的人民币2000元。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决定相对不起诉,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何某后结案。县检察院做法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县检察院做法在程序上不正确。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除了送达至被不起诉人之外,还应送达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本案为盗窃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而应该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公安机关。且本案有被害人,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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