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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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治维新初期,日本的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管监理司法,叶没有独立的法院组织。
(2)1871年成立司法省统一管辖民、刑事案件,地方则仍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3)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设立大审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之下设立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并禁止地方官兼任府县法院的法官,从此初步建立了司法和行政分离的原则。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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