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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
  • (1)明治维新初期,日本的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管监理司法,叶没有独立的法院组织。
    (2)1871年成立司法省统一管辖民、刑事案件,地方则仍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3)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设立大审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之下设立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并禁止地方官兼任府县法院的法官,从此初步建立了司法和行政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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