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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高某系无业青年,经常在街头闲逛,1996年9月高某身带一把三棱刮刀与其友刘某闲逛,遇见张、赵、马三人,高某请其中张、赵喝酒,但未叫马某,马某不满,与高某发生口角,推拉中马某打了高两拳,高随意掏出刮刀由上而下对马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当场死亡。 【问题】高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高某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在主观上对马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并不是过失。高某并没有杀死马的直接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利刀猛刺对方胸部,有可能使其死亡,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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