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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承租双方订立了基于Gencon1994的租约,包含以下附加条款: 1、装卸时间自租家收到NOR(准备就绪通知书)后6小时起算;受载期前一般不计算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靠泊。 在装港,船方不能在受载日之前递交NOR;除非得到租家的同意。装/卸港递交NOR的时间为当地时间0时01分至18时。 2、检疫条款。如果船舶到达后检疫不能按时完成,船长应立即向港口当局提出书面抗议。否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能计为装卸时间。 船舶3月4日2时30分到达装港,并立即递交了NOR。8时30分靠泊,11时完 成检疫;1时20分开始装货,5日19时50分装货完毕。 则装港装卸时间何时起算
  • 3月4日8时30分开始,这符合附加条款的规定。检疫直到3月4日11时才完
    成并不能否定2时30分所递交的NOR的有效性。尽管第12条款中有关于“时间损失”的规定,但其成立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不能顺利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的存在与多少。但在本案中很明显无任何由于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产生,因此从3月4日8时30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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