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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承租人租赁一艘接驳船,用来把印度港外停泊的货船上的货物驳运至港内。但是该驳船靠泊货船边时才发现该货船所提供的防碰设施只有两只轮胎,根本无法满足两艘巨轮的防碰要求。结果第一次接驳时,船舶碰损严重,并在接下来的几次接载时亦碰撞不断,致使接驳船在完租之后需花巨资修理。事后,驳船船东认为,承租人应赔偿其提供不安全泊位所导致的损失。针对上述案情,应该怎样处理?
  • 一般来说,损失和不安全港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承租人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一旦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不是承租人的原因,而是船东自己的原因,例如船员的疏忽大意所致,则因果关系中断,船东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明显的承租人需要承担指定不安全泊位的责任。但是其只需要承担第一次碰撞的责任,其后的几次碰撞发生,船东并没有采取适当的补救和增加防碰措施导致,也没有警告承租人采取措施,所以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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