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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消费税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利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 (1)委托加工的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受托方当月或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虽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委
    托加工的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委托方收回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项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半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七类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不能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便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此类消费品来说,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显然较重。如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如酒精—白酒—药酒等),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后终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外购或委托加工环节所纳消费税。只要最终售价高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选择直接加工成成品比加工成半成品税负要轻;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的方式税负要轻,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的能力,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因此,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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