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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刘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刘某自己承担?
  • 既然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
    (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只有第三人的损害系雇工行为为造成的,才能构成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以上条件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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