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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否有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公务员法的出台,相继出台了公务员管理的各项配套法规,2009年7月24日、2010年1月26日,分别出台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关于辞职辞退中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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