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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 关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由于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予以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
    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
    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邮寄烟花爆竹的。邮寄物品的运输一般是按照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处理的。对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由于要求的运输条件较高,不符合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不适合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规定邮寄烟花爆竹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3.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不仅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也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是指在不预先告知承运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藏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意图蒙混过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如果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则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一般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其行为特点规定的处罚为: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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