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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一、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
    2.限于个人这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3.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己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二、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的限制,即构成侵权。
    四、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它们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传性的政论作品,其目的在于宣传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
    五、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但也有例外。如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
    六、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2.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帮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首先,使用作品确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出执行公务的范围;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馆藏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的目的或是为陈列,或是为保存版本,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
    九、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1.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2.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十二、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以上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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