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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 (一)和解与协商解决的区别:
    1、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而协商解决不是;
    2、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
    3、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
    4、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而和解协议不仅需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
    (二)与重整的区别:
    1、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而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
    2、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方针;
    3、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担保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
    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
    5、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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