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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X、李X、赵X3人各出资30万元设立了天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张X、李X、赵X分别是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经理,李X同时兼任总会计师。1998年8月,公司修改章程,李X与赵X不同意,而张X认为自己是董事长,于是修改了公司章程。自此3股东貌合神离,赵X在经理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但在1999年1月病假1周,张X以此为由解除了赵X的经理职务,由自己兼任。1999年8月,张X的儿子张XX因经济来往欠债10万元,张X用公司财产为其子个人债务进行担保。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合法吗?
  •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公司章程的修改,连有表决权的股东1/2都未达到,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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