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电子)是由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35000万元。其中海天、长远、彩虹公司各持有股份的25%、25%、30%。为取得上市资格,长虹电子伙同为其作财务审计报告的四方会计师事务所伪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公司股本总额改为4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在审核相关文件时发现了长虹电子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作出了不予上市的决定。长虹电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诉。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哪一部门或机构提出?
  • 《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因此,本案中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