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试述信托的法律适用。
-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早期信托财产主要为土地等不动产,故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委托人的住所地法。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有关信托的法律选择规则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法院开始采用多种连结点来选择法律,准据法的系属公式也因此变得复杂起来。信托可分为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即通过合同设定的信托)。在准据法的选择上,不像代理那样,需要将其分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来分别确定,而是将信托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如遗嘱信托,通常适用遗嘱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而设定信托则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指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在财产授予人未指定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该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据《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介绍,对遗嘱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又细分为:
(1)动产遗嘱信托的内容与实质有效性,一般应由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
(2)不动产遗嘱信托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等等。中国于2001年4月制定了《信托法》,该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如果把它理解为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它表明在中国的涉外信托关系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