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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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