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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乙某将如何保全和实现其债权?
  • 本案中,虽然丙某的许可行为未经质权人同意,但由于出版社已将小说出版,丙某已获得了许可使用费,因此,质权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视为事后追认出质人的许可使用行为,而要求出质人以所得的许可使用费向其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从而,乙某实现了债权,或者可以说至少保全了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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