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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比较边沁和密尔在功利主义问题上的分歧。
  •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边沁的功利主义为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这样三个理论基点所构成。这是一个有着内在逻辑困境的三原理。苦乐原理由于没有进行内在的质的区分,为密尔所修正,但密尔的修正突出了苦乐原理与效果论的内在不一致;同时,密尔以自我牺牲来补充功利主义,又暴露了功利主义原则的内在矛盾。还有,密尔以平等权利来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理辩护,恰恰表明功利原则并非是可以成为一个理论的基础性原则或终极原则。
    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1.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认为,求乐避苦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凡是能给人们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的特性就叫做功利。功利原则要求无论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要增加当事人的幸福,减少当事人的痛苦。边沁认为,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之总和,因此真正应该关系的是个人的利益,从而回避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2.密尔的功利主义,密尔同样把求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看作根本的道德原则,但同时密尔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作了修正:(1)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差异,因此功利主义应该具有利他主义的性质,把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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