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人格减等
- 在罗马法中只有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即具有完全的人格。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称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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