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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题《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六个“禁止”的内容及其必要性。
  • 六个“禁止”是《婚姻法》总则中确立的对基本原则的辅助性规范,目的在于确保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实施。(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切实贯彻执行。包办婚姻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非法干涉公民独立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胁迫的结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虽然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它设定了一方支付一定财物为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将财产关系作为人身关系的前提,同样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不利于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因此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赠与之间的界限;注意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加以区别。(3)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行为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必须严加禁止。在我国,重婚属于犯罪行为,不但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明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5)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这种行为不但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一样是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不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对严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遗弃是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受害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本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却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严重伤害。这是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禁止虐待和遗弃是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立场;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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