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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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