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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1998年3月20日在某超市购买五香豆腐干和鱼干片若干袋,3月25日又在超市购买了若干袋五香豆腐干,根据该豆腐干和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同年4月2日,李某得知他人于3月26日在该超市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豆腐干向超市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不久,李某就20日、25日所购买的豆腐干向超市索赔,要求超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超市称李某购买豆腐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超市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李某能不得到超市的双倍赔偿?
  • 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工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的监督;第15条第5款: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过期商品构成欺诈。国家工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中,将“销售失效、变质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李某根据他人索赔而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不是为了赔偿购买商品,因此,可以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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