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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10万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1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王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王某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而此案中,王某有权继承其养父张某的遗产10万元,但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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