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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借款5万元,女方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女方借款的事实。女方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其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女方表示不申请鉴定。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 同居期间相互借款,出于感情借款时不出具借条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关系破裂,很容易酿成借贷纠纷。在处理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借条这样的直接证据,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有的当事人会提供录音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法院对录音证据是否采信的问题也经历了一个过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对方当事人根本不太可能同意录音,如果一概否定这类录音证据的效力,将很难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进行了修正,其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审判实践中,录音、录像证据要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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