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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缺德、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在何处,游某也随被捕审判。 【问题】何为洗钱罪?游某是否构成洗钱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杜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法院应依洗钱罪给予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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