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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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