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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史密斯,男,加拿大国籍,1965年10月1日生,持用×××××号加拿大护照。2008年2月27日晚上,史密斯从某空港口岸乘坐H×176次航班拟出境经香港转机至加拿大,检查员发现其签证签发日期为2007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8日,且未办理延期。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于2007年9月8日入境,以为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180天,未意识到是签证的有效期为180天且需在有效期内出入境。后检查站对其作出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2008年2月28日向该省公安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该省公安边防总队经查明事实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史密斯对边防检查站要求其当场缴纳罚款不服,声称他并未申请当场缴纳,边防检查站当场收缴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 这种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即属于此种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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