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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田田餐馆主要提供饮食服务,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另经营熟制食品收入10万元。2011年1月1日该餐馆将一店面对外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万元。共收租金6万元,由于7月份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而发生经济纠纷,餐馆于是向法院起诉,9月份经法院调解,餐馆获得1万元的赔偿金后与承租者解除合同。该餐馆会计按100万收入申报饮食业营业税,按6万租金申报服务业营业税。餐馆负责人认为销售熟制品是销售货物应缴增值税,赔偿金不是经营收入不需要纳税。 你认为餐馆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 餐馆负责人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61号文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又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餐馆应补缴‚服务业—饮食业‛营业税0.5万元(10万×5%);补缴‚服务业—租赁‛营业税0.05万元(1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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