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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分批向乙公司购买自行车,双方约定必须使用丙公司的某型号的轮胎。乙公司在第三批自行车交付后,发生了财务困难,无力从丙公司购买轮胎来组合自行车。为了使乙公司能如期交付货物,甲公司向丙公司订购了某型号的轮胎一批,约定由丙公司直接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来交付的自行车单价不包括轮胎价格。丙公司将轮胎交付于乙公司后,因为一场意外火灾,致使轮胎全部毁损。该批轮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此题涉及的是交付与风险负担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如上题分析的,该批轮胎实际上已经由丙公司交付给了甲公司,而双方对风险负担又无特别约定,因而该批轮胎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至于乙公司,其仅处在使用人或代理人地位,且火灾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乙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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