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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3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 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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