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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刑法适用的原则及其主要罪名。
  • (1)刑法适用原则
    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破坏民族利益绝对不愿改悔者,则依法严办坚决镇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不放过一个敌探奸细,不错办冤枉一个好人。
    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以无产阶级思想克服改造罪犯的腐朽没落思想。反对惩办主义,用说服方法帮助其认识错误;反对报复主义,减少罪犯痛苦,以利于其安心守法、彻底改造。
    (2)主要罪名
    ①汉奸罪
    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可构成汉奸罪。
    ②盗匪罪
    凡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可构成盗匪罪。
    ③破坏边区罪
    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均可构成破坏边区罪。
    ④破坏坚壁财物罪
    抗日根据地特有的罪名。坚壁财物也称空室清野财物,即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将建筑物用土石堵塞起来以免遭到破坏。凡勾结敌伪挖掘搜索坚壁财物者,或毁损、窃盗上述财物者,均构成破坏坚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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