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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縮短的时间及增加的赶工费见表6-1,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故请监理单位帮助拟订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协商。事件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工作H、L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600m。事件3:工作H施工的第1周,监理人员检查发现路基工程分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停止了该部位工程施工。事件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斯完成,须支付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则每周净收益5.6万元。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
  • 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停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作出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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