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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10KV线路刘庄分支线因改造停运,2008年8月4日,王某夜间登杆盗线,用钳子剪断中相导线,中相导线在下落时碰到T接的带电弓子线,王某遭高压电击,从杆上坠落地面死亡。死者亲属认为王某是高压触电死亡,作为产权人的供电公司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 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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