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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居民身份证法为什么要增加公民身份号码方面的内容?
  • 1999年8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根据这个《决定》的要求,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要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民身份号码是将原来15位数字的“居民身份证编号”改为18位数字(公民身份号码是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为了适应我国新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需要,进一步确定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律地位,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内容,并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了原居民身份证编号,从而将居民身份证确定为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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