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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机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需调整工程单价。合同工期为25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电源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1天;多用人工8个和10个工日;工作A租赁的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560元,工作B的自有机械每天折旧费280元。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6m3,该工作全费用单价为87元/m3,作业时间增加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的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m3,该工作原全费用单价为65元/m3,经协商调整全费用单价为58元/m3. 事件4: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00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简述其理由。 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总工期补偿多少天? 3.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元? 4.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应由甲方补偿的人工窝工和降效费12元/工日,管理费、利润不予补偿。计算甲方应给乙方的追加工程款为多少?
  • 1.事件1:由于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而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使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3/5天=1天,不影响工期,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
    2.事件1:工期补偿1天。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4:工期补偿0天。
    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
    3.将每项事件引起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值均调整到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得:实际工期为:23天。
    工期提前奖励款为:(25+1-23)天×3000元/天=9000元
    4.事件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12元/工日=216元
    机械费补偿:2台班×560元/台班+1台班×280元/台班=1400元
    事件3: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60m3-330m3=30m3
    结算价:30m3×65元/m3+30m3×58元/m3=3690元
    合计追加工程款总额为:216+1400+30×65+30×58+9000=14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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