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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有人认为李某虽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危害,应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你认为该说法是否准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理由是什么?应如何定罪?),说明理由?
  • 该说法不准确。在该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但为张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提供了运输,这一运输行为是张某实现销售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刑法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实行犯实施犯罪仍帮助其实施的,就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李某构成犯罪。但李某应对照实行犯定罪,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说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是不准确的。至于李某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在刑法上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人的刑法没有学好,其犯罪行为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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