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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夫妻双方均为华侨的,如何办理离婚?
  •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原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直接公证。
    原在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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