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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持哪些证件?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如下证件:
    (1)国内公民: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华侨:我国或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港澳同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承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和声明书。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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