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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5月1日,某衬纸箱广与某县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某衬纸箱厂为县服装厂加工衣服包装箱10,000只,每只加工费2元,并由服装厂预付加工费10,000元。分两次交货,交货后余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于6月5日交给县服装厂纸箱5,000只,经验收纸箱质量不符合要求,县服装厂拒收,同时通知纸箱厂余下5,000只也要退货,并要求纸箱厂退还预付款10,000元,后来,纸箱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该村村委会报请县工商局批准纸箱厂停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由工商部门收 回其遗留财产全部移交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县服装厂得知这一消息后,遂催还10,000元预付款,村委会长期不予归还,于是县服装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纸箱厂付清欠款。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谁担当?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被告对吗?
  • 本案中纸箱厂系该村举办,倒闭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消灭,债权债务转移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事人的规定,企业关闭后,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而,法院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本案被告,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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